教会同工的生活费制度

饶孝柏 我们合理的信仰

笔者初蒙召后,加入了台湾的“校园福音团契”。起初是薪水制,由于薪水少得可怜,大家一同为主受苦,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好。可是,没多久,连微薄的薪水也发不出来了。

当时,带领我们的张明哲教授(1914-1999。我们都称他张伯伯),召聚同工商谈。同工都年轻,大学毕业不久,都愿为主而活,满腔热血,同声表达:钱再少也没有关系,有多少分多少。

讨论结果是:参考戴德生内地会(现称海外基督使团)制度,过团体信心生活。张伯伯感动得老泪纵横。4年后,我离开了校园团契。我至今还是认为“团体信心”是比较理想的制度。

人间制度,只有相对的好。关键还是在于“人”——人对了,制度差些,也能过去;人不对,再严谨的制度,仍会有漏洞。

由于总是会有“人不对”的情况发生,因此还是得找出弊端最少的制度,以防微杜渐。总之,将弊端减至最少的制度,就是比较好的制度。

一、薪水制、信心制的优劣

教会的传道人,应当采薪水制呢?或是个人信心制,或是团体信心制呢?

以前笔者轻看“薪水制”。现在年事已长,看得也多了,发现领薪的,也有极忠心、爱主、爱人、舍己的牧者;个人凭信心的,也有贪心、怠惰,“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的(《罗》16:18)。

第一、薪水制

薪水制,一般是以年资、学历、职位等因素分等级。在社会上,确实可以借此判断当事人的工作能力。可是教会不同。彼得、约翰都是“没有学问的小民”(《徒》4:13),却是教会中的“柱石”(《加》2:9)。

如果成长环境相同,天赋、资质相若,高学历可以显出一个人的勤奋、努力、负责、上进等优点。然而另一方面,也可能掺杂了好大喜功、骄傲自负等弱点。

学历、年资是优是劣,因人而异,谁知其心?谁识其志?唯有上帝知!

所以,我们不可以年资、学历等因素分等级。

第二、个人信心制

个人信心制,是由个人自行向上帝负责。这是不是就一定崇高、神圣?

也不尽然。若人不对,也会产生弊端。譬如,财政不易透明化。又如,恩赐较明显、表达能力强的同工,很自然会得的多些。那些在幕后默默努力的同工,由于知名度小,得的就会少些,造成贫富不均。

尤有甚者,负责的弟兄掌握了财物资源,其他同工几乎得靠他而活。还有个情形,有些同工外出讲道多,因此收入也较丰富。这些对教会的团队,都会有负面的影响。

或许有人说:上帝支配一切。可是,是否教会的每一个人,在每个时刻,都那么清楚且顺服上帝的感动而奉献?

即使在最初期使徒时代,也有“供给”分配不均的情况发生,还得选出7位同工,专司管理分配(参《徒》6:1-6)。这显示上帝把教会事物管理的责任托付给了人,人要负起责任,善加管理。

以上是“薪水制”和“个人信心制”的比较。

第三、团体信心制

“团体信心制”不同于“个人信心制”,是指不论同工的学历、职位、年资,生活费都平均分配。

年轻的小伙子,和年近退休的老头子居然同酬?后者甚至还可能拿得更少(以下会说明为何如此)?这算什么制度?太不公平、匪夷所思、无法想像……

又有人说,这样的制度容易养怠惰的人。笔者认为,其实薪水制度也一样。敷衍塞责、尽量多拿钱少做事……什么制度下,都有这样的人。所以,这不是制度问题,是人的问题。

然而,以笔者管见,团体信心制,是弊端较少的制度。为什么?请在下面和笔者一同思考!

二、圣经中的均平观

团体信心制,基本的概念是“均平”(参《林后》8:13-15;《撒上》30:22-25)。

圣经说那些不愿“平分”者,为恶人、匪类。而平分的理由是:因为“上帝的保佑”,这一切都是“耶和华赐给我们的”。

不错,服事的恩赐,岂不也是上帝赐给我们的吗?“我们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给各人的恩赐。”(《弗》4:7)所以“上阵的得多少,看守器具的也得多少”。“均平”确实是出于新旧约圣经的教导。

圣经《罗马书》12:4-6和《哥林多前书》12:20-27也说:

正如我们一个身子上有好些肢体,肢体也不都是一样的用处。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按我们所得的恩赐,各有不同。

但如今肢体是多的,身子却是一个。眼不能对手说:“我用不着你。”头也不能对脚说:“我用不着你。”不但如此,身上肢体人以为软弱的,更是不可少的。身上肢体,我们看为不体面的,越发给它加上体面;不俊美的,越发得着俊美。我们俊美的肢体,自然用不着装饰;但上帝配搭这身子,把加倍的体面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免得身上分门别类,总要肢体彼此相顾。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作肢体。

我们都是基督身体中的肢体。肢体的功用虽有不同,地位却是相等。因此,不要分门别类,反要彼此相顾。脑不能对手说:“我比你有智慧,所以当分得多。”手也不能对脚说:“我比你能干,所以当分得多。”——这是社会的分法。

教会乃是“彼此相顾,有苦同当,有福同享”,甚至“把加倍的体面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因为我们是一个身体。即便是小脚趾受了伤,我们对它的保养、顾惜,也不会比大拇指来得少。

社会上,讲能力、业绩、竞争、强权、背景。人只顾自己,人努力的动机常出于自私。教会里讲爱,“我们爱,因为上帝先爱我们……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约一》4:19-20)

最初使徒时期的教会“凡物公用”(《徒》2:44,4:32)。若没有基督的爱,是做不到的。“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并且祂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所以,我们从今以后,不凭著外貌认人了。”(《林后》5:14-16)

“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所以,我们或活或死总是主的人。”(《罗》14:7-8)“我们爱,因为上帝先爱我们。” (《约一》4:19)

在这样的爱里,既然为了上帝什么都放下了,那么与同工过均平的生活,自然应当面无难色、喜乐满溢!因为确知,也深信,“施比受更为有福”(《徒》20:35)。何况这是上帝的“大家庭”!

“团体信心制”不但是可行之道,且包含了“信、望、爱”。

三、如何实践

笔者倒不认为同工要破家,变卖所有,凡物公用。我对《使徒行传》2:44,4:32-35(凡物公用)的领受是:那是榜样,却不是上帝的命令。并非教会都得这么做。

那是教会肢体彼此相爱的榜样的极致,后人做不到,上帝也不勉强。

何况时代、环境都有不同,统一做法,未必好——要做到凡物公用,科技时代比农业时代复杂多了。

保罗也勉励为人儿女的,要“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提前》5:4),可见后来的教会已经不再吃大锅饭了。虽然“凡物公用”如人间天堂,可是上帝并没有下达“凡物公用”的命令。这是祂的智慧。

团体信心,看似凡物公用,却不是凡物公用。怎么实行?对上帝的国(教会)有什么好处?笔者在此提出具体办法,以供参考(若没有具体办法,会有人以为这只是理想,是无法实现的海市蜃楼)。这只是大概原则,细则可随教会不同情况而变化。

首先要说明:

  • “同工”,指的是“蒙召全职服事主”者(如,牧师、传道),笔者认为当参与“团体信心制”。
  • “职员”,指教会“因需要而聘雇”者,当是“薪水制”。
  • 以下所论,属于“同工”的“团体信心制”。
  • 初看起来,显得复杂。其实规则订妥后(也许需要经过一段时日的调整、修改),实行起来并不困难。
  • 若教会只有一位同工(牧师),为了以后事工的发展,最好也采用团体信心制。
  • 下述内容看似是对教会(或教会机构)经济制度的探讨,实则论及教会同工事奉的态度,更是同工对自己的极大挑战。

第一、教会支出的规划

(一)先计算“行政开支”(如水电、瓦斯、行政、修缮、职员薪水等必要开支)。

(二)再作年度计划,设立“服事基金”:如,同工生活费基金、贫穷照顾、事工发展、宣教支持、建堂基金、职员退休基金、同工退休基金等,并作出使用之百分比。

(三)按教会能力,规划“服事基金”项目及优先顺序。项目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或数年)可重新规划。

(四)同工生活费

1. 同工生活费由同工生活费基金中提取。不论学历、职位、年资,同工平均分配(但要考虑各家庭的不同状况)。

2. 同工生活费需设最高与最低点。若同工生活费基金多过“最高点”,可将之存入“水库”。等同工生活费连“最低点”都达不到时,从水库释出、补上。

3. 若水库毫无存水,教会收入又太少,同工就会多受些苦。

4. 生活费的最高与最低点,可随物价调整。

第二、生活费按各家情况分配

参考经文﹕

1. 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徒》4:35)

2. 人多的,你要把产业多分给他们;人少的,你要把产业少分给他们;要照被数的人数,把产业分给各人。(《民》26:54)

3. 多收的也没有余;少收的也没有缺。(《林后》8:15)

分配原则参考﹕

1. 个人收入

只考虑同工个人生活所需,不包含子女。但要考虑,是否夫妇皆为同工。

若是,可得两份(有的团体会打个折。因为夫妇二人生活,费用比单身节省些)。

若不是,另一位在社会上有全职或半职工作,则教会同工得一份。另一位完全没有工作,看重家庭生活,配偶在家专一带孩子,则教会同工得一份,并在孩子上小学前,加些幼儿补助,表示教会对家庭生活的重视(这项考虑可以斟酌,见人见智)。

若没有孩子,教会同工得一份。

此项只得一份的理由,是因为社会上若夫妻只有一人工作,也只是得一份。

2. 补助

孩子就学教育补助。按孩子数目、年龄补助(夫妻中若只有一人为同工,补助减半)。

孩子年龄不同,需要也不同,因此依年龄情况补助。

孩子上大学,是否有补助?因为公立、私立学校,学费相差极大,情况复杂些。也许都不补助,靠各家平时自己储蓄、孩子打工……或都补助,但不分公立、私立,补助金额相同……需各教会斟酌。

孩子为特殊儿、长期疾病……等,按个案斟酌补助。

对双亲的补助。这个情况较复杂。双亲包含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各家情况不相同,有的双亲经济上完全自立,有的贫病交迫,而且同工是独子……当双亲真有需要时,可按个案斟酌补助。

第三、居住

1. 若教会无宿舍,房租津贴可按人口给予补助。

2. 若其家庭(或父母)较富有,提供了购屋头款,可将原有房租款抵作每月付的贷款,少退(实报实销),多不补。

3. 若租房子的租金与教会房租津贴不同,少退(实报实销),多不补。

4. 若自己已有房子,且无需贷款,教会不再提供房租津贴。

以上补助,若夫妻中只有一人为同工,补助减半。

第四、同工另外的收入

1. 无论是外出讲道收入、写作出版收入、个人的奉献……皆归公。但可以申请该项因公而支出的花费,如,外出讲道的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2. 特殊收入(参考《提前》5:17原则)﹕以年为单位,定个数目,在这个范围之内,许可同工收到指名奉献后归为己有。若超过规定数目,则归公。这类奉献的方式应当是透过教会转交。教会需开立收据。

3. 家人的供给,可以归私人所有。因为各人家庭不同,若父母原就富有,他们愿意留给自己的孩子,教会不该干预。同工因此生活较为宽裕,其他同工应当祝福,不可嫉妒。

第五、退休基金

也当考虑同工年纪老迈时获得安养的问题。初期教会照顾“上了年纪的寡妇”(参《提前》5:9),旧约也谈到利未人的退休(参《民》8:24-25。和合本的“退任”,NIV、NASB、DBY均译作“retire”),都显示出上帝关心人年老时的安养。

细则问题:几岁该退休?年资怎么算?年龄较大才加入团队者,年资不够,怎么对待?都需教会同工集思广益,定出规则。

还有,退休后,身体硬朗、仍能服事者,该怎么安排?有的团体,采用较简单的方式:退休俸一次付给,退休后的同工则可自由事奉。

第六、休假制度

有的教会,为了让长期压力下的同工,能够喘喘气,就定了休假制度。比如, 7年有一个安息年。让同工可以安静进修,重新得力(仅作参考)。

四、计较与知足

  • 按恩赐订制度

实行薪水制的教会,普遍较难“按恩赐事奉”调度与安排。比如职位的称呼和相应的薪水,就有不少人在乎。

举例:某教会长执觉得以现任牧师的恩赐,并不适合升任“主任牧师”,所以决定另请牧师作“主任牧师”。这引起了现任牧师的反弹,认为自己年资久,别人怎么后来居上?

圣经教导我们:教会如身体,是肢体(恩赐)的配搭。这样的经文还真不少(参《罗》12:4-8;《林前》12:4、12、27;《弗》4:7、11-12)。教会的职任,只有职务的不同,没有职位的不同。

《以弗所书》4:11提到的称呼,是指恩赐,不是比大小。《哥林多前书》12:28提出“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师……”应当是指功能的重要,不是指地位的高低。

因为,当门徒争论谁为大时,主耶稣苦口婆心地劝导﹕“只是在你们中间,不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佣人。”(《可》10:43)这是教会所有服事者的基本态度,是圣经一再强调的(《太》20:20-28;《路》22:24-27)。

教会如果讲“职称与年资”,绝对会影响教会“恩赐的配搭”。团体信心制,就比较容易按恩赐分配工作,减少这类顾忌。薪金既然是“均平”,就没有什么好争的。教会在职任的称呼上,若以职务作称呼,就不会有计较“大小”的可能。

教会同工如果连按照圣经教导来思考制度问题都做不到,若还“计较”,是否得先考虑放下自己,才谈服事?

  • 不要计较,要知足

曾有实行“团体信心制”的教会同工如此计较:我膝下无子女,到老了退休时,比起那些有子女的同工,我前后都吃亏了——年轻时,有子女的同工,家庭获得了教育津贴;老年退休后,他们的子女也长大成人,可以回馈父母。

同工年轻时,孩子越多,得的越多;年老时,也是孩子越多,得的越多。我岂不是两头都吃亏了吗?

唉,如果这么计较下去,可就什么制度都定不出来了,还不如不要传道了,是不是?其实,也许有的家庭孩子不成器,整天使父母烦心,反而增加父母的负担呢!这又怎么比呢?

我们所信的,乃是天地的主、万有的上帝。我们一生都在祂手里。何况基督徒活着不是为今生,而是为了满足天父的心意。

圣经教导我们,“有衣有食,就当知足”(《提前》6:8),何必计较这一辈子拿多拿少呢?万一上帝不要我活到退休呢?

“嗐!你们有话说:‘今天明天我们要往某城里去,在那里住一年,作买卖得利。’其实明天如何,你们还不知道。你们的生命是什么呢?你们原来是一片云雾,出现少时就不见了。你们只当说:‘主若愿意,我们就可以活着,也可以做这事,或做那事。’”(《雅》4:13-15)

不要活在计较里,当活在知足里。计较的人,有再多,也很贫穷;知足的人,再贫穷,也是最富有的,因为他在任何景况都“心满意足”。

保罗说:“我并不是因缺乏说这话;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事随在,我都得了秘诀。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然而,你们和我同受患难原是美事。”(《腓》4:11-14)

五、结语

制度是防小人的,不是防君子的。

我们这些蒙恩的罪人,里面的那个“小人”,随时会伺机出来作祟。“团体信心制”,从消极面说,是防我里面的小人;从积极面说,是活出基督舍己的大爱。

同工在上帝的家里,乃是一家人,也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使基督的爱被彰显,个人的恩赐得发挥,上帝的教会更蒙恩。

“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

“团体信心制”若由教会长执推动,可能难度很大。若是牧长(尤其是主任牧师,或薪金最高者)自动发起,不但事半功倍,且会成“极美而感人的见证”。

盼借此文抛砖引玉,愿教会能够从恩赐层面看制度问题。

作者为传道人,住美国北加州。

声明:

本文原载于《举目》官网2015年11月19日,原文地址:http://behold.oc.org/?p=28569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广州在哪里有家庭教会堂吗基督改革宗浸信会屠弟兄官方网站 » 教会同工的生活费制度

赞 (1)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0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