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经信条简史
作者:贺治
翻译:杖恩
校对:煦
新旧约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是人在现状当中唯一且全备的信仰和实践准则,这是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一章的宣称,也是这篇说明的主张。人所应当相信的关于神的一切事,以及神要求人的全部责任,都在圣经里面启示了,而且正因为包含在圣经里,所以人应当相信并顺服,因为它是神的话。因此,这圣言是教义的唯一标准,具有约束人良心的内在权威。而所有别的标准,只有当它们所教导的是与圣经所教导的吻合时才有价值或权威。
然而,虽然圣经是来自神,但理解圣经却是人的事。人必须尽他们所能对圣经中每一部分分别做出解释,然后把圣经对每个主题的教导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一致的整体,并调整这些不同主题的教导,使各部分相互一致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这是每一个研读圣经的人都必须做的,而且显然,他们这样做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就是他们祷告和讲道中的表达方式,不管他们是承认还是否认人撰写信经信条的合宜性。教义表述是教会逐渐地详细阐述并清晰界定出来的,如果他们拒绝使用这些教义表述,他们就必须以自己独立的智慧写出他们自己的信条来。真正的问题,并非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神的话语和人的信条之间的问题,而是神百姓的共同体中经过考验和证实过的信仰,与拒绝信条者的个人判断和独立智慧之间的问题。如我们所预期的,事实上,在精确诠释圣经和确定(构成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体系的)重要教义上,教会的进展是循序渐进的。在某一个时代,教会的注意力会特别集中于一项教义的研究,而在另一个时代,集中于另一项教义的研究。而当她在福音真理的清楚分辨上如此逐渐进展时,她就在不同的时代用精确的表述,把她所取得的新成果以信经或信条的方式记录下来,目的是维护信仰和教导公众。同时,任何时代都会有异端冒出来,他们曲解圣经,夸大真理的某些方面,而否认其他同样重要的方面,这样,他们实际上就把神的真理变成了谎言。因此,基于“自我维护”这个重要原则,教会不得不为每一个被歪曲的教义建立精确的定义,使其包含全面的真理,排除所有的谬误,并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展现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体系,以至于任何部分都不会被不恰当地贬低或夸大,而是在整体中保留正确的比例。同时,必须要为教会纪律制定条款,来确保那些为同一目标而工作的人之间能够有真实的合作,好使同一群体中的公众教师们不会互相抵触,一个拆毁另一个所要努力建立的。同样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尽可能地体现出共识,并具有公认的权威,用于教导教会的成员,特别是孩子。
因此,各个时代和教会各支派都发现了信经信条的必要性,并且,如果不被滥用,信经信条有助于下列用途:(1)将任何教会支派在发展历程的任何危机中,对基督教真理的认识上所取得的成就,进行记录、传播和保存。(2)将真理与假教师的虚谎区别开来,并且完整地、恰当地表达。(3)作为那些立场基本一致的教会彼此相通的基础,使他们能够和睦同工。(4)作为正式文件用于公众教导的圣工中。
然而必须记得,这些信经信条的内容,只有完全来自于圣经,也正因为来自于圣经,才对人的良心具有约束力;至于陈述的形式,只有那些自愿接受告白的人,也正因着这接受,才受它们的约束。
在所有的教会之中,被接纳成为教会成员,与受托担当神圣的教导和治理职分,这两类条款都是有区别的。凡基督没有设立作为得救的条件的,教会也没有权力当作成员条件来规定。教会是基督的羊群,圣礼是他立约的印记,所有对真信仰做出过可靠的认信表白的人都有权利参与其中——即,那些被视为基督百姓的人。这个可靠的认信表白当然包含了对基督教基本教义的足够认识——宣告个人对基督的信心并献身于服事他,以及与之相符的心志和习性。另一方面,人若不声明相信他的职责所要持守和实施的章程条规中的真理和智慧的话,就不能在任何教会就任任何职分,否则任何和谐的意见和有效的合作都不可能实现。
我们美国长老会在1729年的第一届大会上正式地采用了威斯敏斯特信条和要理问答作为教会的教义标准。记录如下:
本次会议现在到场的所有牧者,共18人,除了一人宣称自己没有预备好以外(但他在下一次会议上同意了),在他们提出对威斯敏斯特大会的信条以及大、小要理问答中所有条款和措辞的所有疑虑后,对那些疑虑的解答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宣称此信条和要理问答为他们的信仰告白,只有第二十章和二十三章《论民事长官》中的某些条款除外。
此外,在1788年,筹备总议会时,
在充分考量了治理与劝惩体制草案,并经过通盘考虑之后,本会特此批准并采用此草案,现已修订和完善后的版本,作为美国长老教会宪章,并要求下属所有审议机构(区议会、地方议会)都要认可并严格将此宪章作为他们行事的准则。
在修订和校正了敬拜指南的草案后,本会认可及批准,并且特此指定该指南,现已修订后的版本,作为美国长老教会敬拜上帝的指南。大会同样考虑了威斯敏斯特大、小要理问答,并且,对大要理问答做了微小改动,认可并特此批准上述要理问答,照现在一致认同的版本,作为美国长老教会的要理问答。依照本届会议的决议,本会要求,将指南和要理问答与信条以及治理和劝惩体制印刷装订在同一卷中;并将整卷作为我们的教义、治理、劝惩和敬拜的准则。
接下来,对于基督教会的几个分支中主要的信经信条的历史,将做一非常简短和概括性的介绍。在此,按照时间顺序和奉行它们的教会来进行归类:
一、古代信经,表达整个教会的共同信仰。
在宗教改革以前形成的信经非常少,这些信经与基督教的基本原则有关,特别是三位一体和基督的位格,是全体教会的共同传承。
第一,使徒信经。并不是由使徒们所写,而是出自几个特别的教会分别采用的告白,通过共识逐渐形成的,被用作接纳成员的准则。大约在第二世纪末,它发展成为现在的形式,并在所有教会中间被普遍使用。该信经和主祷文以及十诫一起,附在议会下令发行的小要理问答第一版后面,“……不认为它是使徒的作品,也不应当被当成圣经正典……但因为它是基督信仰的简短总结,与神的话语相一致,在古代也被基督的众教会所接受。”我们的宪章起草者把它作为要理问答的一部分保留了下来[2]。它的表述如下:
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因圣灵感孕,由童贞女马利亚所生;在本丢披拉多手下受难,被钉于十字架,受死,埋葬;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人中复活,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我信圣灵;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体复活;我信永生。阿们!
第二,尼西亚信经。该信经在使徒信经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基督与神同本质的条款是公元325年在庇推尼的尼西亚召开的会议产生的,而关于圣灵神性和位格的条款是由公元381年在君士坦丁堡举行的第二次基督教大公会议加上去的;而“和子句”是西方教会会议加上去的,这次会议于公元569年在西班牙的托莱多召开。它现今的版本是全体基督教会的信经,希腊教会仅仅拒绝了最后加上去的条款(即“和子句”)。它的表述如下:
我信独一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大地和有形无形万物的主。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在万世以前为父所生,出于神而为神,出于光而为光,出于真神而为真神,受生而非被造,与父一体,万物都是藉着他造的;他为要拯救我们世人,从天降临,因着圣灵,并从童女马利亚成肉身,而为人。在本丢彼拉多手下,为我们钉于十字架上,受难,埋葬;照圣经第三天复活;并升天,坐在父的右边;将来必有荣耀再降临,审判活人死人;他的国度永无穷尽;我信圣灵,赐生命的主,从父和子出来,与父子同受敬拜,同受尊荣,他曾藉众先知说话。我信独一、神圣、大公使徒的教会;我承认使罪得赦的独一洗礼;我望死人复活;并来世生命。
第三,之后,随着关于基督位格构成方式的异端思想的出现,教会不得不提出对真理进一步的定义和维护。一种异端倾向导致了涅斯多留主义(Nestorianism,景教)的产生,主张基督的神性和人性构成了两个位格。该思想被公元431年以弗所会议的信经所谴责。相反的异端倾向产生了欧迪奇主义(Eutychianism),主张基督的神性和人性是如此的融合,以致所形成的只有一性。该主张被公元451年的迦克墩会议所谴责。这些信经,定义教会的信仰为两性一位论,并为整个教会所接受和认可。
第四,亚他那修信经。该信经的撰写显然是在它以之命名的伟大神学家去世很久以后,也是在上述以弗所和迦克墩会议结束了各个争论并确立了各个定义之后。它是一座宏伟且独一无二的丰碑,标志全体教会不改变的信仰,即关于敬虔的伟大奥秘,就是三位一体的上帝以及基督一个位格里的神人二性的教义。要在这里全部引用它太长了,以下是关于基督位格的表述:
29.再者,为求得永恒救赎,彼亦必笃信我等之主耶稣基督成为人身。
30.依真正信仰,我等信认神之子我等之主耶稣基督,为神,又为人。
31.其为神,与圣父同体,受生于诸世界之先;其为人,与其母同体,诞生于此世界。
32.全神,亦全人,具有理性之灵,血肉之身。
33.依其为神,与父同等,依其为人,少逊于父。
34.彼虽为神,亦为人,然非为二,乃为一基督。
35.彼为一,非由于变神为血肉,乃由于使其人性进入于神。
36.合为一;非由二性相混,乃由位格为一。
37.如灵与身成为一人,神与人成为一基督。二、宗教改革以来不同教会分支中的信经与信条。
第一,罗马教会的教义标准
为了对抗宗教改革的进展,教皇保禄三世在天特(Trent)召集了最后一次大公会议(1545-1563)。这次会议所发表的决议,名为《天特会议的教条和教令》,形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最高教义准则。这些教令中含有对教义的正面陈述。教条是对教令的解释,把问题分布在各简短的标题下,并逐条谴责对立的更正教义。
罗马教义问答,是对天特会议教条的解释和实施,在公元1556年经教皇庇护四世授权编写和发布。
天特信仰告白也同样被强加于罗马教会所有的神父和候选人,以及从别的教会转信罗马天主教的人身上。
除了这些以外,不同的教皇诏令和一些私人作品,经由各教皇的权威,定立为真信仰的标准;例如,公元1603年的“伯拉明教义问答”,以及革利免十一世的《唯一圣子》诏令(1711年)。
所有这些教皇标准中所教导的神学都是阿米念主义。
第二,希腊教会的教义标准
首先出于政治和教会的原因,其次出于教义和仪式的原因,古代教会分裂为两大部分——东方或希腊教会,和西方或拉丁教会。这分裂在七世纪开始达到高潮,并在十一世纪结束。希腊教会包括希腊,多数土耳其帝国的基督徒以及大部分在俄罗斯的开化居民。所有的更正教会都源自对西方或者罗马教会的改革。
希腊教会将“正统”的头衔妄加在自己头上,因为最初定义上面所提到的三位一体教义和基督位格教义的信经,是在古代教会的东边地区出现的,并因此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是她的遗产。希腊教会夸大并异常顽固地持守这些古代信经,东正教神学在这些古代信经涵盖的范围之外的发展非常不完全。
他们也有一些较为现代的告白,诸如公元1642年,基辅都主教Peter Mogilas的“正统信仰告白”,公元1453年的“根拿丢信仰告白”。
第三,路德宗教会的告白
整个更正教界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以来就分为了两个大的教会系统——路德宗,包括所有那些以这位伟人命名并继承了他的典型烙印的教会;改革宗,包括所有那些,有源自加尔文的特质的教会。
路德宗系统的教会包括所有在德国的更正教以及遵循奥斯堡信仰告白的俄罗斯波罗的海各省的教会,连同丹麦、挪威和瑞典的国家教会,还有在美国以这名字命名的大宗派。他们的信条书有:
奥斯堡信仰告白,由路德和墨兰顿合著。它由更正教的亲王和领袖们签署,于公元1530年在奥斯堡被呈与皇帝和帝国议会。它是最古老的更正教信仰告白,路德宗神学最终的根基,也是唯一被路德宗各教会都普遍接受的准则。
奥斯堡信仰告白《答辩(抗辩)书》(The Apology),由墨兰顿于公元1530年编写,并于公元1537年在施马加登由更正教的神学家们在其上签名。
大、小要理问答,由路德于公元1529年编写,“前者供传道者和教师使用,后者被用作教导青年人的指南。”
施马加登信条,在公元1535年由路德起草,公元1537年2月由福音派神学家们签名,地点就是所看到的这个名字。
协同信条(Form of Concord),由安得热(Andrea)和其他人在公元1577年编写,目的是解决某些在路德宗教会内涌现的争论,特别是关于重生当中神恩相对灵活性与人的意志的问题,以及关于主在圣餐中的临在实质的问题。该信条中对路德宗教义的陈述比他们任何其他公开信条都要更为精确和成熟。然而,它的权威仅被路德会中的高派承认,即,该教会中始终把路德神学的特色在逻辑上发挥到极致的人。
第四,改革宗或加尔文派教会的告白
改革宗教会包括所有认同海德堡要理问答的德国教会;在瑞士、法国、荷兰、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更正教会;在英国和美国的独立教会和浸信会,以及长老教会在英国和美国的各分会。
改革宗信仰告白数目众多,然而它们所教导的教义系统本质上相同。那些得到最普遍接受,被认为是最高的信条权威,作为共同系统的准则的,有以下这些:第二瑞士信条,由布林格(Bullinger)于公元1564年编写。“它被瑞士所有的改革宗教会采用,除了巴塞尔以外(该地的教会以它原有的信条,即第一瑞士信条,为满足),它也被波兰、匈牙利、苏格兰以及法国的改革宗教会所采用”,[3]并一直被所有的改革宗教会列在最高的权威之中。
海德堡要理问答,由邬新努(Ursinus)和厄勒维安奴(Olevianus)于公元1562年编写。它经由政府权威确立为教义标准,以及普法勒次众教会信仰教导的正式文本,普法勒次那时是德国的一个州,横跨莱茵河两岸。它被多特会议认同,并且是德国和荷兰,以及在美国的德国和荷兰改革宗教会的信仰告白。
英格兰教会的三十九条信经。这些条款最初是由克蓝麦(Cranmer)和利得理(Ridley)于公元1551年起草,后于公元1562年由伊丽莎白女王下令,由众主教们修订并减至现在的数目。这些条款在教义上是加尔文主义的,并构成了英格兰、苏格兰、美国和各殖民地区主教制教会的教义标准。
多特信经。这次著名的会议由荷兰国会在荷兰的多特召开,目的是解决阿米念的门徒带入争论的问题。它的会期从公元1618年11月13日,到公元1619年5月9日。它由来自荷兰各教会的牧师、长老和神学教授,以及来自英格兰、苏格兰、海瑟、不莱梅、普法勒次和瑞士各教会的代表组成;法国的代表团因他们国王的禁令而未能到场。这次会议的信经被所有的改革宗教会接受为加尔文主义系统神学的一种忠实、准确且极具权威性的表达。它们,连同海德堡要理问答,构成了荷兰改革宗,以及在美国的(荷兰)改革宗教会的教义宣言。
威斯敏斯特信条及要理问答。这是在英语和苏格兰语世界中所有长老会的共同教义标准。它同样是所有信条中,在英格兰和美国的公理会团体里面得到最高认同的一个。公元1658年在伦敦的萨伏衣,由克伦威尔召开的公理会大会,宣布赞同威斯敏斯特信条和要理问答的教义部分,并发布了与它非常接近的,他们自己的《萨伏衣宣言》。的确,“这两份信仰告白之间的区别是如此微小,以致现代的公理会独立派信徒在家庭中已经把它(萨伏衣宣言)搁置不用,而与长老会信徒一同用起了威斯敏斯特大会的要理问答”[4]。为了确定教会的教义基础而在新英格兰召开的所有大会,或是赞同,或是明确采用了该信条和这些要理问答作为他们自己信仰的准确阐述。这样的会议,有1647年6月在马萨诸塞的剑桥召开的会议,它于1648年8月再次召开,并且编写了《剑桥纲领》;还有1679年9月,1680年5月的波士顿会议,产生了《波士顿告白》;以及1708年在康涅狄格州的塞布鲁克召开的会议,该会议产生了《塞布鲁克纲领》[5] 。
注释及引文
[1] 本文取自http://www.bible-researcher.com/confession.html(2011年6月21日存取),是由贺治(A. A. Hodge)《信仰告白》(1869)一书引言的第一章改写而成,该书是对威斯敏斯特信条的注释。——编者注
[2] Assembly’s Digest, p. 11.
[3] Shedd, Hist. of Christian Doctrine.
[4] Neal, Puritans, II. 178.
[5] Shedd, Hist. of Christian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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